1、领证对象: 本省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2、申请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已批准生育的带《生育证》,已落实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的带有关证明, 已交计划外生育费的带交费收据,已婚育龄妇女应查环查孕的带妇检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申请。 (2)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一般即时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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