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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21:43:4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又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子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再生育审批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局。
  (3)县(市、区)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市、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区计生局应在接到材料的之日起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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