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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阳区蓝田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22:41:55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江阳区蓝田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 年4 月13 日

 


江阳区蓝田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作出重要论述,并对作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更加积极主动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
构建和谐蓝田提供保障,现结合全镇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把握形势,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利益
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
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
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
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目
前,我镇村(社区)有调委会21个,人民调解员近300人,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00多件。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推进和谐蓝田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调解,促进基层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抓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建立、调整、充实和完善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纠纷激化,维护社会
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
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镇
司法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工作列
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同时,要强化对人民
调解工作的指导:一是创新调解工作形式,2008 年实现各村社区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目标;二是抓好换届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充实,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三是在2007 年底以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完善江阳区蓝田人民调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
新要求
(一)狠抓调解人员的队伍建设。各调解组织要按照法
律和政策规定,因地制宜,积极推行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产生人民调解员,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和年龄结构。镇调委会委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村(社区)调委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注意吸取政法、法制部门的退休人员和热心调解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老居委会干部进入调委会,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二)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未设立人民调解庭的各乡镇、
街道要抓紧建立,并配备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健全
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被申请人、旁听席等
调解工作制度,做到“六有”,即有标识牌、有固定工作场所、
有印章、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有统计台帐、有业务学
习资料。
(三)调解制度规范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制度、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纠纷排查、
调解制度、回访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调解员工作纪律,并建
立、健全纠纷排查、调解的统计台帐,使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四)内务管理规范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开调解的案件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做到一案一卷,资料收集齐全,装订规范,档案完整,由调委会专人保管。
   四、认真搞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
素质
要进一步完善镇、村(社区)二级培训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调解工作的质量。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培训工作。镇(调委会一年也至少要组织村(社区)调委会调解人员开展一次培训。各调解组织要认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政策法律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达到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的目的。
五、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务实有效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

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
民调解工作方针,切实落实调解前、调解中和调解后的各项预
防措施。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各时期、各阶段的中心工作,整合信访、综治力量,组织专门人员,落实专门地点,积极参
与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把预防纠纷发生和防止纠纷激化作为当
前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
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杜绝因调解不力导致民间纠纷转化为
刑事案件,导致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不断分析研究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积极调解婚姻、赡养、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主动参与土地承包、征地拆迁、村务管理等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调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切实改变人民调解工作无阵地、无牌子、无印章、无工作经费等问题。原则上每三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不断总结经验,塑造典型,激发活力,探索新路子,充分调动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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