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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村社
蓝田街道2008年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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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蓝田旧城改造规划区和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活动的通告
泸江府布〔2008〕6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5 13:33:3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常委会18次会议精神和泸州市政府关于《研究江阳区开展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会议纪要》(泸市府阅〔200744号)的相关要求,确保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和蓝田旧城改造的有序推进,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蓝田片区部分区域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建设活动的区域

控制区域为江阳区蓝田街道所辖的泸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具体为:

蓝田旧城范围:北以长江为界,南以原321国道为界,西至宪桥三岔路,东到金鸡渡码头,总面积为3.3平方公里;

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东北面临规划的40米干道,东南面至绕城高速路,西北面起于泸纳二级路,西南面至规划的16米道路,总面积为5.68平方公里。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的建设行为

1、未经批准已经修建或正在修建的建构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公布后30日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2、严格控制农房建设。停止对农房新、改、扩建的审批;如确系征地建设拆迁户的经土地主管部门确认,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确系危房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后,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凡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在后续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赔付。

3、控制区域内的原有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城镇居民住房,不得任意改拆建,确系危房的需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原址原面积排危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排危方案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在后续拆迁中将不予赔付。

三、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和蓝田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有序实施

四、区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蓝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控制和规范建设活动取得实效。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文章录入:JJ    责任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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