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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街道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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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蓝田街道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7:11:04

收费部门(单位):蓝田街道建设和环境管理服务中心 2008410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屋建筑面积/M2

15.00

泸市价费[2001]120号、泸江区价综[2002]3

 

2

联户承包及联户清扫有偿服务费

每月每平方米

0.30

泸市价[1996]非字2

 

卫生清扫保洁费

每月每个摊点

2.00

 

3

夜间经营性占道费

每月每平方米

0.20

泸市价函[2000]70号通知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政策咨询电话:3123617  泸州市江阳区物价局监制

注:涉企收费项目在备注栏中标注“”,涉农收费项目在备注栏中标注“”。

 

收费部门(单位):蓝田街道计生服务中心           2008年4月10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例平

包干结算

 

川价费[2002]85、泸市价费[2002]38

 

1

孕情、环情监测

/

3.00

 

2

放置宫内节育器(不含节育期成本)

/

45.00

 

3

取出宫内节育器

/

46.00

 

4

人工流产术

/

85.00

 

5

药物流产(药流不全清宫加收47)

/

127.00

 

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疗

/

1800.00

 

7

中孕引产术(大月份引产加收50)

/

366.00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政策咨询电话:3123617  泸州市江阳区物价局监制

注:涉企收费项目在备注栏中标注“”,涉农收费项目在备注栏中标注“”。

 

收费部门(单位):蓝田街道社会事务办             2008年4月10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70号令]

 

1

不符合省《条例》第1415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计征基数

6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2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3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其中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免征

 

3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0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4

符合再生育规定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

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5

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2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6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6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7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7

泸江府发[2003]108号文件27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政策咨询电话:3123617  泸州市江阳区物价局监制

注:涉企收费项目在备注栏中标注“”,涉农收费项目在备注栏中标注“”。

 

收费部门(单位):蓝田街道农业中心               2008年4月10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泸市价[1995]非字57号、川价字非[1994]211

 

1

调运检疫收费

 

 

 

粮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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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