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各部门的服务内容,特制定以下承诺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各部门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向社会公示,作出承诺。
2,各部门编印办事指南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3,完善监督制度。具体受理群众的投诉电话:0830—3990854。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五条 服务承诺制的管理
服务承诺制的贯彻与落实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由镇实施《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和效能办负责。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奖惩 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违诺第二次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违诺三次以上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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