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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政策咨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22:38:47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2)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1、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2、招用职工情况。
3、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5、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6、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7、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情况。
8、遵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9、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如何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
(4)劳动者应向哪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应向工作场所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泸州市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为: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194437 转接请按1号键
江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106348 转接请按2号键
龙马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522230 转接请按3号键
纳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217812 转接请按4号键
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170505 转接请按5号键
合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262582 转接请按6号键
叙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222066 转接请按7号键
古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205808 转接请按8号键
(5)劳动保障监察是否收费。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不收取任何费用。
(6)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案件的时间是多少。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从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或交通不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7)哪些行为属于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定为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1.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人用人单位内进行监督检查的;2.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工时记录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的;3.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有关账册、资料的;4.拒绝签收和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和说明的;5.拒绝签收和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未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规定的限期内改进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6.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7.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暴力、威胁、报复行为的;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也有例外规定,如《征缴条例》将复议作为必经程序,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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