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预案的目的 确保疫情一旦发生,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有效防治和控制猪链瘟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蓝田镇猪瘟疫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组织机构:成立蓝田镇预防猪瘟病应急处置领导组。 组 长:王 刚 镇 长 副组长:苏 丹 副书记 马开华 副镇长 成 员:徐明荣、杨德兴、郭智明、黄富明、罗万民、刘斌、曾健、刘乾贵、刘庆、周玉政、曾世容、各村主任 1、领导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 斌 镇农业中心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电话:3998821(白天),13649041820(双休日,夜间) 2、动物疫情检验组 组长:罗万民 蓝田镇兽医站站长 3、医疗救治组 组 长:曾 健 蓝田卫生院院长 4、市场监管组 组 长:黄富明 蓝田工商所所长 5、治安执法组 组 长:郭智明 蓝田派出所所长 6、宣传报道组 组 长:汪朝源 镇宣传干事 7、物资保障组 组 长:杨德兴 镇财政所所长 8、督查组 组 长:苏丹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领导组职责:制定疫情防治重大决策和方案,组织拟定重大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防治工作,指挥扑杀疫情,管理防治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经常性报告制度。 二、各小组工作职责 1、动物疫情检验组职责:负责畜牧疫情的防治与监控工作。 2、医疗救治组职责:负责组织人感染猪瘟病的救治工作和村、社区卫生站,个体诊所人感染猪瘟病监测工作。 3、市场监管组职责: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鲜销市场的监控和监督检查工作。 4、治安执法组职责:负责执行疫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宣传报道组职责:做好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猪瘟病有关知识的宣传。 6、物资保障组职责:负责防治经费、物资、车辆的落实和调度工作。 7、督查组职责:负责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实施责任追究。 三、定点检测单位职责 负责疫情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疫情,并依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五条 宣传与教育 1、新闻宣传与信息报送 由镇宣传部负责做好猪瘟病的宣传与信息报送。 2、健康教育 由镇卫生院负责做好猪瘟病有关知识的宣传、。 3、群众稳定工作 由镇武装部会同社会事务办负责做好群众工作。 第六条 后勤物资保障准备 1、经费支持 由镇财政所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毒补贴、应急处置人员保健津贴、疫情处理、监测等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资金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及时调整预算予以资金支持。 2、物资准备(即每组人员必备物资准备详单) (1)动物疫情检验组储备物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 (2)、医疗救治组物资:防护用品、救治药物。 (3)、市场监管组物资:没收病死猪肉的车辆等。 (4)、治安执法组物资: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5)、宣传报道组物资:摄影器材、宣传资料等。 (6)、物资保障组物资: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督查组物资:督查记录。 第三章 监督与报告 第七条 监测 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疫情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疫情。 第八条 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病例应及时向镇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诊断,根据有关标准确认是否为疑似,立即通过电话向区指挥部报告诊断结果,并在1小时内将诊断结果通过疫情信息报送网络或其他规定方式向区畜牧主管部门和区指挥部报告。 第九条 送检责任部门与时效 由动物疫情检验组负责送检。 第四章 检测处置 第十条 处置原则 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 第十一条 检测现场职责与分工 1、指挥机构 统一指挥全镇猪瘟病的控制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执行机构 由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现场检测。 3、支持机构 蓝田卫生院负责做好人群中疑似病例的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处置工作程序 病料采集、送检、消毒、调查、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检测技术措施与通讯保障 1、技术措施 镇政府成立预防猪瘟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并为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的技术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同时成立扑杀应急预备队,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其任务按镇领导组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处理工作。 2、通讯保障 领导组成员及相关应急组电话每天24小时开通,领导组办公电话白天为3998821,夜间为13649041820。 第五章 组织体系和应对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镇应急处置领导组成员单位由畜牧兽医站、农业中心、派出所、武装部、工商所、经发办、社会事务办、安办、卫生院、财政所、党政办等组成。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当日疫情报告制度 每天上午10时,各村向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疫情。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 工作动态报告制度 工作情况随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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